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授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工 商 企 字 〔 1993〕 第 144号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明 确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职 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及 其 施 行 细 则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管 理 和 授 权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管 理 的 原 则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全 国 的 外 商 投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并 可 以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状 况 , 对 具 备 规 定 条 件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授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核 准 权 。 获 准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使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管 理 职 权 。
第 三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地 级 市 、 自 治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以 下 统 称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核 准 权 的 申 请 :
(一 )已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专 职 机 构 , 编 制 在 五 人 以 上 , 其 工 作 人 员 经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培 训 、 并 参 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受 理 、 初 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二 )在 辖 区 内 , 已 经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达 一 百 户 以 上 。
(三 )有 较 好 的 办 公 条 件 、 包 括 已 配 备 通 讯 设 备 、 计 算 机 、 交 通 工 具 和 外 宾 接 待 室 等 。
(四 )能 认 真 地 执 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第 四 条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授 权 应 向 所 在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经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验 收 合 格 并 同 意 后 , 由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正 式 提 出 申 请 授 权 的 书 面 报 告 。
第 五 条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授 权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同 意 该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授 权 的 报 告 。
(二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授 权 的 报 告 。
(三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具 备 条 件 可 以 授 权 的 报 告 。
(四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准 成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编 制 的 文 件 。
(五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名 单 , 其 内 容 包 括 职 务 、 培 训 情 况 、 从 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
第 六 条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具 备 规 定 条 件 申 请 授 权 的 , 直 接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授 权 , 提 交 文 件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执 行 。
第 七 条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授 权 的 地 级 和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范 围 :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或 呈 报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由 授 权 的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辖 区 内 , 除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范 围 外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由 授 权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
第 八 条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调 整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以 下 简 称 被 授 权 局 )的 登 记 范 围 。
第 九 条 被 授 权 局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的 权 限 :
在 授 权 登 记 范 围 内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 被 授 权 局 可 以 代 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登 记 , 国 家 尚 无 明 确 规 定 或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 被 授 权 局 不 得 核 准 登 记 , 并 应 呈 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第 十 条 被 授 权 局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监 督 管 理 的 范 围 :
在 授 权 的 登 记 范 围 内 , 负 责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包 括 出 资 检 查 、 年 度 检 验 、 违 章 违 法 等 情 况 调 查 、 处 罚 、 采 取 行 政 措 施 等 );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违 反 登 记 管 理 法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 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违 反 登 记 管 理 法 规 行 为 处 罚 权 限 和 程 序 的 专 项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未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以 下 简 称 未 授 权 局 )可 以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被 授 权 局 的 指 导 下 , 参 与 对 辖 区 内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立 项 审 批 的 前 期 审 查 、 登 记 初 步 审 查 、 出 资 检 查 、 年 度 检 验 、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等 工 作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初 审 工 作 ), 协 助 被 授 权 局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未 经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或 被 授 权 局 同 意 , 未 授 权 局 不 得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行 政 措 施 和 处 罚 。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均 应 对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规 定 ,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登 记 管 理 , 要 保 持 对 外 执 行 法 律 的 一 致 性 。
制 订 地 方 性 法 规 涉 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的 , 应 事 先 报 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同 意 后 , 再 报 送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第 十 三 条 被 授 权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指 导 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有 了 解 、 反 映 、 汇 总 本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和 组 织 、 指 导 、 检 查 、 监 督 下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责 任 。
省 、 自 治 区 辖 区 内 的 被 授 权 局 , 应 接 受 省 、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有 关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文 字 材 料 , 在 报 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同 时 , 应 报 送 省 、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报 送 省 、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文 字 材 料 , 应 同 时 报 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第 十 四 条 被 授 权 局 应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1)每 月 十 五 日 前 报 告 上 月 新 注 册 、 新 注 销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2)每 季 度 每 一 个 月 底 前 , 应 报 告 上 一 个 季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分 析 ;
(3)每 年 四 月 底 前 , 报 告 本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情 况 ;
(4)每 半 年 , 报 告 一 次 本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资 情 况 ;
(5)每 年 一 月 底 前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总 结 ;
(6)随 时 报 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情 况 、 问 题 。
第 十 五 条 被 授 权 局 应 认 真 填 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申 请 登 记 表 、 变 更 登 记 表 、 注 销 登 记 表 中 登 记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核 准 后 五 日 内 , 将 上 述 登 记 表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批 准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二 份 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企 业 登 记 司 外 资 外 。
第 十 六 条 被 授 权 局 不 得 委 托 下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和 代 其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名 称 登 记 核 准 也 不 得 委 托 下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被 授 权 局 委 托 下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参 与 登 记 初 审 工 作 应 坚 持 条 件 , 并 建 立 完 善 的 工 作 制 度 。
未 授 权 的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为 取 得 被 授 权 局 的 资 格 , 开 始 参 与 登 记 初 审 工 作 , 应 逐 步 配 备 从 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初 审 工 作 干 部 , 并 经 过 培 训 。 其 他 未 授 权 局 , 参 与 登 记 初 审 工 作 , 应 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专 门 机 构 、 相 应 人 员 ,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过 培 训 。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做 出 的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登 记 管 理 决 定 和 被 授 权 局 不 按 有 关 规 定 核 准 登 记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予 认 可 , 并 有 权 制 止 、 纠 正 。
对 授 权 后 发 现 不 具 备 授 权 条 件 的 , 或 被 授 权 局 不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规 定 行 使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职 权 的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有 权 追 究 被 授 权 局 的 责 任 , 或 对 外 宣 布 无 效 , 直 至 收 回 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核 准 权 。
授 权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对 辖 区 内 授 仅 的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做 出 的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登 记 管 理 决 定 , 有 权 制 止 、 纠 正 , 并 可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收 回 授 权 的 建 议 。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一 九 九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