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国家产管理局文件国资办发【1993】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
   [1992]68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
   1993]1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证券业资产评估的规范管理,
   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
   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资产评估
   立项工作,中央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
   理;地方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上述地方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
   估立项的,可不再补办,但须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上述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中央企业经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
   定。
       上述地方企业在通知发布前,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地方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审核、确认,但股份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报告仍须
   报我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