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的年检说明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股份制改组、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等进行价值。目前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可以从事资产评估服务。为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查,并对已获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方可继续从业。

   
  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进行,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各方的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联合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已获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从事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等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对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始于1994年,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进行。普通资产评估资格机构的年检工作开始于1993年,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审批权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凡在上一年度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包括正式资格、临时资格)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应接受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有机构的人员数量、素质状况、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在内的内部制度建设、执业情况、职业道德和遵守法纪情况等,并对评估机构的两个评估案例进行抽查。据此作出评估结论。凡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盖年检专用章,可以继续执业。未达到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分两种方法处理,一种限期整顿,整顿期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业;另一种是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被吊销资格的评估机构不得执业,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再行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机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