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评字[1998]13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和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排除与资产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4、资产评估机构合理、准确。
      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详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符合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发现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知识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本主页未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9月21日